
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宜市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府规〔2024〕1号
《信宜市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十六届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信宜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2日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服务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信宜市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落户。
在我市城镇区域内拥有商品住房、小产权房、单位自管房、农场登记房、自建房、公寓或租住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在房屋所在地落户。(2)提供下列其中一项材料:①不动产权属登记材料,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能够确认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材料;②公有住房承租权材料,包括:公租房、廉租房、军产房等由承租人承租、不享有所有权的材料;③其他能够确认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材料,包括:购房发票及加盖房产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已经在房管部门网签的购房合同、小产权房的《房屋建设许可证》;④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文书等能够确认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归属及已有房屋的材料等;(4)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原则提供相应材料。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内呈信宜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信宜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房屋所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在申请落户时需要随监护人一并迁入。在我市城镇区域内租住经房管部门登记并在公安派出所备案的私营出租屋、公寓满半年,且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在本城区内无合法产权房屋的人员,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以在租住房屋所在地落户。(2)经房屋产权人签字(章)同意的书面入户申请书;(3)房产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赁经营的《营业执照》;(4)房管部门出具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在本城区内无合法产权房屋的材料;(5)申请入户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承租人租住房屋的材料,如:粤居码或入住时间原始登记材料;(8)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原则提供相应材料。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内呈信宜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信宜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凡租赁私营出租屋、公寓,同一套房2年内只能立户1次,且不允许非直系亲属再挂户;原租住人员户口未迁出的,新租住的住户不得将户口迁入该址。在我市乡村区域有稳定住所(含租赁),且确实在乡村生活居住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含权属证书登记的共有人、家庭成员)。申请人申请落户,由公安机关核准落户后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各项福利待遇挂钩。(2)提供下列其中一项材料:①自有住所的,包括:凭《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等能够确认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归属及已有房屋的材料;②乡村地区自建房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包括:建设工程许可、宅基地使用等相关材料;③租赁的,包括:提供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产权人或单位同意落户的材料。4.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原则提供相应材料。(1)派出所核查居住所在地报备的信息(含电费、粤居码信息);(3)房屋所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在申请落户时需要随监护人一并迁入;(4)凡租赁私营出租屋、公寓,同一套房2年内只能立户1次,且不允许非直系亲属再挂户;原租住人员户口未迁出的,新租住的住户不得将户口迁入该址。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调查、审核,10个工作日内报信宜市公安局户政部门;信宜市公安局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并报茂名市公安局审批。
(一)本细则未明确的事项均依据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相关文件规定以及《茂名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茂府规〔2023〕9号)、《茂名市公安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茂公规〔2023〕1号)文件执行。(二)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利用办理户口审核、审批工作之机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对违规办理户口或者借办理户口之机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本细则由信宜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期间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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