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宜市中心城区搬迁安置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信府规〔202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信宜市中心城区搬迁安置实施意见(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自然资源局联系。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1日

信宜市中心城区搬迁安置实施意见(修订)

为加强信宜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搬迁安置的管理,维护被安置户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文所称信宜市中心城区是指《信宜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划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建成区,具体范围为:东至大石路、厚德路、洛湛铁路,南至砺儒大道,西至窦州大道中、吉祥南路、华诚路、玉都公园,北至文昌桥(详见附件:适用范围示意图)。征收上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国有土地及其房屋、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主体
(一)信宜市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施主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与搬迁安置的具体实施,负责搬迁安置拆迁补偿的范围核准、界定等工作。
(二)采用商品房式安置或自建式安置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土地后,由市人民政府委派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安置区的开发建设工作。
三、征收补偿与搬迁安置原则
(一)拥有合法产权原则。房屋征收补偿,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发的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核发的房产权证),或其它有效权属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手续等为依据。
被征收人土地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但土地上已没有房屋的,则不再给予安置,只按《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茂府通〔2024〕2号)的标准对其被征收土地给予补偿。
(二)符合“一户一宅”原则。被征收人拥有合法产权并以该房屋为主要生活居住用房,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可按本意见选择商品房式安置、货币式安置、自建式安置三种安置方式中的其中一种方式给予安置。
(三)先拆先选原则。被安置户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取得各项补偿款、首先搬离房屋并移交给征收单位拆除的,由其按规定先行选择安置房(地),选择结果不得更改。
四、安置方式
采用商品房式安置、货币式安置、自建式安置三种方式。被征收人拥有合法产权并以该房屋为主要生活居住用房、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可自由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按以下规定实施安置。
(一)商品房式安置
本安置方式包括商铺和高层商品房安置。
交付标准为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剪)结构的裙楼和高层楼房(均为毛坯房)。
商铺及高层商品房面积均包含公共分摊面积。
1.商铺安置办法:
原则上按被安置户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首层占地面积(按建筑投影面积计,下同)以1:1的比例计算应安置商铺面积。
根据安置小区商铺的规划,由被安置户按前款规定选取最接近应安置商铺面积的商铺。若选取的商铺面积小于应安置商铺面积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以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的1.5倍作为首层占地面积单价补偿给被安置户;若选取的商铺面积大于应安置商铺面积的,超出部分的价款由被安置户自行解决。若安置小区内已没有商铺可供选择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以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的2倍作为应安置商铺面积的单价补偿给被安置户。
2.高层商品房安置办法:
根据被安置户经核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总建筑面积,以1:1的比例计算高层商品房应安置面积。
若被安置户放弃商铺安置,则按被安置户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首层占地面积,以1:2的比例计算商品房安置面积。
被安置户选取的安置房户型面积小于商品房应安置面积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以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为建筑面积单价补偿给被安置户;被安置户选取的安置房户型面积大于商品房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价款由被安置户自行解决。
3.鳏、寡、孤、独人员户若选取本方式安置,应安置商品房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按90平方米安置。
4.商铺及商品房的户型可由被安置户根据安置小区规划和前面条款规定自由选择。每套安置的商品房配套一个小汽车停车位和一个摩托车停车位由被安置户免费使用。
5.商铺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按程序为被安置户办理商铺及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权利性质为出让,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
6.选择本安置方式的,室内装修补偿款按《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阳春至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茂名信宜段)征地拆迁补偿参照标准的通知》(信府〔2022〕5号)的规定给予补偿。土地补偿、房屋补偿和室外装修补偿等已折算为商铺、高层商品房予以补偿,不再另行支付。
(二)货币式安置
1.货币式安置的补偿金额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房屋首层补偿金额。按被安置户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首层占地面积(不含证载空地、地堂等),以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的3倍(即1:3的比例)作为房屋首层占地面积的补偿单价,计算被征收房屋首层的补偿金额。
二是房屋二层及以上补偿金额。按二层及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即1:1的比例)作为建筑面积补偿单价,计算被征收房屋二层及以上的补偿金额。
以上两部分金额之和为被安置户的货币式安置补偿总金额。
2.选择本安置方式的,土地补偿、房屋补偿和室内外装修补偿等已按上述标准折算为货币予以补偿,不再另行支付。
(三)自建式安置
本安置方式为在安置小区内通过安排固定规格用地面积的住宅用地给予安置,由被安置户建设不超过5.5层的多层自建式楼房,其中顶层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下一层建筑投影面积的一半。选择本安置方式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1.采取“三统一”的建设方式
统一规划: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具备规划编制资质的第三方设计单位统一编制安置小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将安置小区规划为80、100、120平方米的三种规格面积的住宅用地,统一安置小区的建筑间距、层高、建筑外立面和绿地、配套公共设施等,并按程序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
统一设计:土地交付使用后,由被安置户委托具备建筑设计资质的第三方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安置小区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对其房屋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本户用地面积、建筑控制线、层数、层高、面积、外立面布局、颜色风格、三级化粪池等。相关设计费用由被安置户承担,其住宅楼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按程序报市自然资源局批准。
统一建设:设计方案获得批准后,由相关镇(街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被安置户选择具备房屋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统一建设。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道路、绿化、路灯、工程管线等公共配套设施的统一建设。
“三统一”建设管理须严格按《中共信宜市委办公室 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宜市中心城区搬迁安置区“三统一”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信办字〔2024〕31号)执行。
2.被安置户根据上述规划选择其中一种住宅用地进行安置。按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首层占地面积计算,被安置户选取的住宅用地面积大于或小于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首层占地面积的,差额部分面积按如下方式补价:比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首层占地面积少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的1.5倍作为首层占地面积单价补偿给被安置户;比原生活居住用房的首层占地面积多的,由被安置户按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的1.5倍作为首层占地面积单价支付差额价款。
3.被安置户未按照自然资源局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整改不到位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验收和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4.安置地交付给被安置户后,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权利性质为划拨,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政府有关部门原则上不批准转让、抵押。
5.选择本安置方式的,房屋补偿款、室内外装修补偿款等按《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阳春至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茂名信宜段)征地拆迁补偿参照标准的通知》(信府〔2022〕5号)的规定给予补偿。土地补偿等已折算为安置地予以补偿,不再另行支付。
6.选择本安置方式的,房屋建设的报建手续办理及报建、办证费用的缴交由被安置户负责,相关报建及办证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原生活居住用房的建筑面积给予60元/㎡的补助。
7.安置小区的具体位置根据规划确定,“五通一平”工作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8.安置小区建成后,由属地镇(街道)参照商品房开发小区的管理模式,推动成立安置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安置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环境卫生、美化绿化、服务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协助进行秩序维护和治安防范,对违章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加强对安置小区的二次装修监督管理等,安置小区统一纳入所在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和服务。
五、其他情形补偿办法
(一)拥有合法产权并以该房屋为生活居住用房、但不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只按房屋总建筑面积给予商品房式安置或货币式安置,不得选择自建式安置,具体安置补偿标准如下:
1.选择商品房式安置的,不再给予商铺安置,只给予高层商品房安置,按被安置户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总建筑面积,以1:1的比例计算确定被安置户的应安置高层商品房面积给予安置补偿。
2.选择货币式安置的,根据被安置户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以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即1:1的比例)作为建筑面积补偿单价,计算确定被安置户的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
(二)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其房屋没有合法产权,但经实施主体核实界定,属于历史形成且是唯一主要生活居住用房、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按如下规定给予安置补偿:
1.用于计算安置补偿的首层占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按以下方式认定:
(1)房屋首层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按首层实际占地面积的80%计算,确定为安置补偿的首层占地面积;房屋首层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均按120平方米的80%计算,确定为安置补偿的首层占地面积;剩余首层占地面积按《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茂府通〔2024〕2号)的规定给予补偿;
(2)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6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的80%计算,确定为安置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超过660平方米的,均按660平方米的80%计算,确定为安置补偿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剩余建筑面积按《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阳春至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茂名信宜段)征地拆迁补偿参照标准的通知》(信府〔2022〕5号)的规定给予补偿。
2.根据前款方式认定的首层占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选择商品房式安置、货币式安置、自建式安置中的其中一种方式给予安置补偿。
六、临时安置补助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安置户的户内合法安置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80元。补助费从被安置户交付房屋拆除当月开始,按季度发放。
商品房式安置发放期限至安置房交付后六个月;货币式安置发放期限至征收补偿款到账后三个月;自建式安置发放期限至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十二个月。
(二)搬迁补助费:以家庭户为单位,每户一次性补助5000元。
七、奖励措施
为鼓励被安置户积极、主动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以下方式实行按时搬迁奖励:
1.被安置户按征收单位规定的期限按时完成搬迁并交付房屋拆除的,在选择安置方式后,按原生活居住用房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奖励;
2.整个拆迁项目区域的所有拆迁户,按征收单位规定的期限按时完成搬迁并交付房屋拆除的,被安置户在选择安置方式后,在前款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八、其他事项
(一)凡在搬迁安置范围内未经批准抢建的建(构)筑物及抢装修的装饰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已实施搬迁安置的,被安置户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不得通过购买农村房屋等变相占用农村宅基地。
(三)安置房涉及的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规费、税费等,由被安置户按相关规定缴纳。
(四)搬迁安置工作组与应搬迁对象就征收补偿及搬迁安置事宜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的,由搬迁安置实施主体提请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和搬迁安置的决定。应搬迁对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经催告后十日内仍不搬迁和交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十、本意见由信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适用范围示意图

图片

▲点击图片放大查看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