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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相关规定,经审核我机构拟对东镇街道、玉都街道各户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发证(详见附表)。对上述权利登记有异议的,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4年9月5日之前)持书面复查申请书及相应证据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发证。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信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0668—8821906

  附:

  附件1:东镇街道
  附件2:玉都街道

信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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