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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茂环(信宜)责改〔2024〕11号 当事人名称:茂名华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宜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MA4W410Y6G 地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 2024年7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2024年2月21日届满)的状态下连续生产经营,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排污许可证》(2024年2月21日届满)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2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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