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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引导全市畜禽养殖业绿色发展,结合信宜市实际情况,我局牵头编制了《信宜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在此期间,如对本方案有异议,请向我局自然生态股反映。电话0668-8811382,邮箱[email protected]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信宜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稿)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引导全市畜禽养殖业绿色发展,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矢量化边界图制定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0237号)精神,结合信宜市实际,依法科学对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予以划定调整。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以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依据法规、合理划定

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边界划定。

2.多规协调、科学划定

禁养区边界的划定与茂名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信宜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3.以人为本、控保结合

边界的划定既要合理确定禁养区范围,有效防止饮用水源和河流水体污染,又要以人为本,保证我市菜篮子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农产品供应。

(二)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7.《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8.《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9.《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三、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范围

(一)术语与定义

1.畜禽

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如猪、牛、羊、马、驴、鸡、鸭、鹅、兔、鸽、鹌鹑等畜禽品种

2. 畜禽养殖业

包括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专业户,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并达到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粤农农规〔201910号)要求设计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专业户具体养殖规模如下:

1)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

生猪年出栏500以上或存栏300头以上;

肉鸡年出栏10000以上或存栏5000只以上;

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

奶牛存栏100头以上;

肉牛年出栏50以上或存栏100头以上;

肉羊年出栏100以上或存栏100只以上;

肉鸭年出栏10000以上或存栏5000只以上;

肉鹅年出栏5000以上或存栏2500只以上;

肉鸽年出栏50000以上或存栏10000只以上;

肉兔年出栏2000以上或存栏1000只以上;

⑪蜜蜂养殖200群以上;

⑫出栏和存栏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为符合,其他畜禽的规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养殖专业户规模

生猪年出栏50499头或存栏30299头;

肉鸡年出栏20009999只或存栏10004999只;

蛋鸡存栏5001999只;

奶牛存栏599头;

肉牛年出栏1049头或存栏2099头;

肉羊年出栏3099只或存栏3099只;

肉鸭年出栏20009999只或存栏10004999只;

肉鹅年出栏10004999只或存栏5002499只;

肉鸽年出栏1000049999只或存栏20009999只;

肉兔年出栏5001999只或存栏250999只;

⑪蜜蜂养殖100199群;

⑫出栏和存栏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为符合,其他畜禽的规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禁养区划定范围

信宜市划定禁养区共916.95平方公里,占信宜市国土面积的29.55%。分别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根据《部分市乡镇集中式怀乡合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茂名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9276号)、《茂名市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分)方案》(茂府〔202065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信宜市2021年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茂府函〔2021205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信宜市茶山镇等2个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茂府函〔202418号)等文件规定,将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划为禁养区。

2.自然保护区

根据《关于同意建立五指肚等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信府函〔2005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内蒙古毕拉河等21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国办发〔201461号)、《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第一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等文件规定,将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划为禁养区。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居民区识别结果以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等文件规定,将镇隆镇、水口镇、北镇界、金垌镇、丁堡镇、池洞镇、白石镇、大成镇、怀乡镇、洪冠镇、茶山镇、朱砂镇、贵子镇、平塘镇、钱排镇、合水镇、新宝镇、思贺镇18个镇及东镇街道、玉都街道2个街道的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规划控制区区域范围划为禁养区。

4.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茂名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茂府规〔20216号)文件规定,将信宜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划为禁养区。

5.重要河流沿岸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等文件规定,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将信宜市罗定河、黄华江、鉴江、杨梅河干流常年水位线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的陆域范围划为禁养区。

1信宜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一览表

序号

禁养区域类别

禁养区面积(km2

占全市禁养区面积比重(%

占全市国土面积比重(%

备注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83.11

9.07%

2.68%

更新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2

自然保护区

95.81

10.45%

3.09%

调整为核心保护区范围

3

城镇居民教科文研集中区域

266.46

29.07%

8.59%

更新了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规划控制区区域

4

重要河流沿岸

155.43

16.96%

5.01%

增加杨梅河干流常年水位线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的陆域范围,罗定河、黄华江、鉴江由原来常年水位线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范围调整为常年水位线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的陆域范围、与重要河流流域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陆域保护区重叠范围不算入面积汇总

5

生态保护红线

318.52

34.75%

10.27%

移除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省级以下风景名胜区等范围、与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重叠范围不算入面积汇总

6

汇总

916.95

 

29.55%

 

四、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在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必须自行搬迁或关闭,并负责对原有场地进行拆除、清理。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养区内的散养户应当符合本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和镇(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按照《广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等要求,履行好畜禽粪便、污水等的收集、贮存、清运义务,防止环境污染和疫病传播;若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拟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所有养殖场应当符合本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和镇(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提前向属地镇政府、村委会报备审批,征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林业等有关部门选址用地意见。另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还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登记,遵守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土地承包(转包)或有关用地(含林地)备案、审批手续;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当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环保验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兽医主管部门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取得的,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管理,未完善相关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鼓励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物质;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有关要求的畜禽粪便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未经处理,畜禽养殖场不得向水体或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及污水等。

(七)对未纳入本次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范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其他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本方案实施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文件要求和标准等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文件要求和标准执行,如确实需要对本方案进行调整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开展工作。

(三)本方案实施后,如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发生调整变动时,禁养区范围自动同步进行调整,如确实需要对本方案进行调整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开展工作。

(四)本方案由信宜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说明。



1信宜市畜禽禁养区划图(现有方案)


2信宜市畜禽禁养区划图(新方案)


3信宜市畜禽禁养区划图(新旧方案对比图)



2024年8月28日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
2024年8月28日


*文章来源:信宜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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