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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违规封闭开放式阳台及改变建筑外立面负面清单的说明
一、开放式阳台的定义
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的规定,开放式阳台是指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设计为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设有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封闭的阳台。
开放式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封闭式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设计方案已明确包含阳台的具体位置、面积、风貌等建筑外立面内容,即规划报建时根据工程设计方案阳台的计算面积已确定阳台属于封闭式或开放式。
二、违法违规封闭阳台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即规划报建时工程设计方案已确定是封闭阳台的,业主可根据工程设计方案封闭阳台;若工程设计方案确定为开放式阳台的,而业主擅自封闭,则属于违法违规封闭阳台的情形。
三、负面清单
(二)改变外立面的颜色、形状等建筑风貌;
(三)拆除开放式阳台外墙砖、装饰柱、栏杆等进行封闭。
(四)在开放式阳台原有栏杆上封窗,导致外立面外观改变;
(五)违反《信宜市防盗网设置管理办法》,安装钢丝直径大于 6mm 的防盗网。
(六)安装飘出墙体的防盗网、栏栅或其他建构筑物;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来源:信宜发布
原标题:关于违法违规封闭开放式阳台及改变建筑外立面负面清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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