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当前,“信宜李”正值销售旺季,部分不法商家通过虚假宣传、假冒产地、以小充大等行为扰乱市场、欺骗消费者,对“信宜李”品牌声誉造成恶劣影响。为此,在信宜李上市期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以及政府的相关部门组成执法工作组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针对未经授权使用“信字号”、“银妃”商标,虚假宣传、假冒产地、以小充大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为筑牢信宜李品牌保护屏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执法过程中,联合执法组以区域划片有序开展执法巡查行动,在核心产区钱排镇,执法队伍走进镇村各销售点查看产品包装的合规性,核查分级分拣标准的执行情况,进驻电商直播及打包点监督线上销售环节。针对使用“信字号”、“银妃”商标的经营主体,执法人员不仅严格核验授权证书,更对“两标一码一证一单”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打击未经授权的商标冒用、包装标识模糊化、分级标准虚标等违法行为。











图片
图片
图片
联合执法组日常巡查
专项执法行动中
执法组排查发现4条涉嫌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线索
对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依法对相关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图片图片图片

案例一:

2025年5月12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材料,对位于信宜市钱排镇银妃大道北287号的三华李经销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徐某的经营场所内摆放有标签贴纸(贴纸上印有“徐鑫果业”“钱排银妃三华李”等字样和三华李水果的图样)、张贴有上述标签的塑料空外箱和张贴上述标签并包装好的三华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徐某现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及“银妃”商标授权材料,此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涉案的物料进行扣押。
经信宜市市场监督局调查取证,认定徐某违法事实成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侵权,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物品(标签贴纸、塑料箱、三华李)。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图片
▲执法人员查处徐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案例二:

2025年5月14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材料,对位于信宜市钱排镇旧街街头陈林峰屋二层之一的三华李经销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李某的经营场所内摆放有标签贴纸(贴纸上印有“旺·果业”“正宗钱排银妃三华李”等字样和三华李水果的图样)、张贴有上述标签的泡沫箱盖和张贴上述标签并包装好的三华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李某现场未能提供“银妃”商标授权材料,此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涉案的物料进行扣押。


经信宜市市场监督局调查取证,认定李某违法事实成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标签贴纸、张贴有上述标签的泡沫箱盖和张贴上述标签并包装好的三华李;2、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图片
▲执法人员查处李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案例三:

2025年5月16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材料,对位于东镇街道中兴街18号首层的三华李经销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钟某的经营场所门口挂有印着“银妃三华李”字样的宣传横幅和摆放着“三华李”进行售卖,同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柜上放有两个印有“银妃”商标的包装盒,包装盒上标有:银妃三华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钟某现场未能提供“银妃”商标授权材料,此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立案查处。目前,案件在进一步查办中。

图片
▲执法人员查处钟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案例四:

2025年5月16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材料,对位于信宜市东镇街道中兴路李田屋首层(新里开发区三区四单元)的李某经营的水果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三华李和钱排三华李包装箱一批,同时在门口招牌、门口墙壁及三华李水果货架上均标示有“钱排银妃三华李”等字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李某现场未能提供银妃的注册商标资料或相关的商标授权使用证明资料,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目前,案件在进一步查办中。


“信宜李”上市期间,市场监管人始终扎根执法一线,坚守阵地,那抹浸染着责任与坚守的“市监蓝”,走遍各镇街、村销售点,以果敢作为守护消费权益防线,向市场传递出“侵权必查、违法必究”的监管决心,为“信字号”、“银妃”商标筑起法律防护屏障,共查处侵权违法案件4起。下一步,相关部门将持续深化跨部门协同机制,以常态化的监管为消费者打造可信赖的“信宜李”品质消费环境,以“零容忍”姿态全力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力为筑牢“信宜李”“银妃李”的品质口碑与品牌根基保驾护航。

注:“信字号”商标持有人为信宜市质量协会,“银妃”商标持有人为信宜市钱排镇经济联合总社,如需使用商标需向上述持有人申请授权。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