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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宜市通途商贸有限公司等13户企业(具体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查明,当事人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业务信息系统中处于登记成立状态,但连续两个年度(2021年、2022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核实,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进行税务登记。
本局于2024年3月15日在信宜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督促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信宜市通途商贸有限公司等121户企业限期履行相关义务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未到本局申请补报年度报告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未到本局办理注销登记,也未到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经本局执法人员自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8日分别对信宜市通途商贸有限公司等13户企业现场核查,无法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联系当事人,亦无法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企业相关责任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查询并打印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关于协助核查企业纳税状态及相关情况的函》《关于核查企业纳税状态及相关情况的复函》、公告照片、《现场笔录》《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局于2024年5月11日在信宜市人民政府网站及本局一楼公告栏公示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上述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上述当事人也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吊销企业名单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来源: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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