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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丁*(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1X,汉族,信宜市大成镇人)。因受刑事处罚,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第二项“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自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十)本人主动申请的;(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注销你的执业注册,收回你的医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宜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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