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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相关规定,经审核我机构拟对白石、大成、洪冠、镇隆、合水、钱排、平塘、思贺、新宝、北界、水口各户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发证(详见附表)。对上述权利登记有异议的,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4年9月13日之前)持书面复查申请书及相应证据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发证。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信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0668—8821906

  附:

  附件1:白石、大成、洪冠、镇隆

  附件2:合水、钱排、平塘、思贺、新宝

  附件3:北界

  附件4:水口

信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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